前5月海南海口“好空气”位列168城之首

但硬性拔高隐私身份定位付出的法律和经济代价也是沉重的。

由于承担大量非复议案件办理事务,复议工作人员欠缺充足的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高度依赖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的违建已经存在多年,因城市创卫等原因而被要求拆除,导致居住在违建里的当事人面临居无定所的困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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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8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为:维持决定占50.8%,驳回决定占12.06%,撤销决定占9.91%,确认违法决定占3.03%,变更决定占0.21%,责令履行决定占1.96%,调解结案比例为10.05%。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行政权过强、司法权威不足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于这一点,分析韩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发展历程亦可以捕捉到。此种类型中,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这一违法情形,如果予以撤销,行政机关仍需启动执法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系统的持续努力在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得以体现,行政诉讼法第1条新增解决行政争议的内容,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精神进行了回应。

基于复议机关与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组织属性,源自行政审判实践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获得实现的空间更大。复议机构为复议案件的承办机构,在法制办作为政府下设法制工作机构时,由其作为复议机构在组织上不存在障碍。但在我国当前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之下,这一区别并不明显。

注释: [1]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凡是守法者和违法者都应履行的义务,就不能认为是对违法者的惩罚。[31]其次,在立法上,对于特定的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认定。[42]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05页。

因此,行政处罚针对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则是犯罪行为。如《建筑法》67条第2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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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收非法所得的基本特征来看,其应当属于一种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模式。[43] 耿宝建:《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审查的数据变化与疑难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10]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64] 参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2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从而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人因行为能力欠缺而被免于处罚且能通过违法行为获益的情况。因此,法律上应当明确,行政主体在事实清楚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没收小额的违法所得。如赞成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者所言,虽然违法所得不是合法财产,但在被查处之前实际处于当事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对之予以剥夺必然会对当事人产生惩戒和制裁的效果,也必然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强制和压力,从而使当事人意欲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愿望落空。那么,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具有使违法者的利益状态比违法行为前恶化的制裁作用呢? 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Commodum ex injuria sua nemo habere debet)是一句古老且被广泛认同的法谚。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收入与收益的核心区别在于两者在是否包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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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和体现。[49]我国《行政处罚法》也确立了说明理由制度,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证券从业人员赵某违规为顾某操作,为顾某获益30余万元,赵某未收取报酬。因此,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无疑。[26]依照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行政犯是法定犯,刑事犯是自然犯,两者在性质上不同。在从理论上厘清了没收违法所得不应属于行政处罚之后,则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图景。虽然笔者主张构建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制度,而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制度的补充,以降低违法所得认定的频率,但准确认定违法所得依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该违法利益来自于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不法利益。

行政犯乃是纯粹国家行政法律的产物,为了行政目的所给予的制裁,本身并无伦理性及道德性之可非难性存在。1.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原则。

[54] 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1.没收违法所得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作用 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作用如何,是判断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最为重要的因素。

从行政处罚的功能是惩戒这一角度出发,没收违法所得不具有惩戒功能,因而不应认定为行政处罚,而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没收违法所得在功能上体现为对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益的剥夺。

从设立没收违法所得的制度初衷出发,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均认定为是违法所得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只应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36] 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而且有利于当事人了解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决定,减少行政争议。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处罚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意味着我国在科学立法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但吊诡的是,有关没收违法所得的争议却频频出现。如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9]中,采用的标准就是将销售收入、服务收入、报酬等认定为违法所得。

如在湖北吴都银河农资有限公司诉鄂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案[8]中,原告认为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而被告则主张,根据农业部《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9]的规定,种子案件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销售收入。[34] 我国《刑法》对没收违法所得进行了规定,参见《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从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作用和借鉴刑罚制度两个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结论。(二)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程序 在从理论上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之后,没收违法所得应当遵从何种程序呢? 没收违法所得虽然从理论上讲不属于行政处罚,但与行政处罚同属于负担行政行为,因此行政主体没收违法所得时也应当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3]那么,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人有违法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该违法所得是否应当予以没收呢? 二是没收的违法所得所属主体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人。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55]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听取意见程序是非正式的,而听证是正式的,是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厘清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和违法所得的认定进行规范,无疑会有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而第二种标准则恰恰相反,其优点在于更符合设立没收违法所得的制度初衷,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缺点则是相对繁琐。二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在于剥夺非法利益。

在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上,应当坚持违法所得是非法收益这一标准,扣除合理的支出或成本。[40]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2] 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7页。[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令,2015年4月2日发布。

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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